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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特种设备安全“三项行动”的通知
文件编号: 闵质技监〔2009〕21号
产生日期: 2009-05-05
发布机构:

 

 

关于落实特种设备安全“三项行动”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今年,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范围开展“质量和安全年”活动,特种设备安全既是质量安全的重点,也是安全生产的重点,为此结合“质量和安全年”和“安全生产年”活动,国家质监总局决定“全面贯彻新条例,深入推进特种设备安全“三项行动””。即:深入开展特种设备安全执法行为,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违规、违章生产行为;深入开展特种设备安全治理行动,突出抓好重点区域和重点设备的专项整治;深入开展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行动,提高特种设备安全常识和安全防范能力。

我局决定,从今年5月1日起至12月30日在全区范围内开展特种设备安全“三项行动”。现将有关实施事项通知如下:

一、          总体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质监总局开展“全面贯彻新条例,深入推进特种设备安全“三项行动””的意义,严厉打击非法生产和使用特种设备行为规范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秩序,督促生产、使用单位切实落实并履行安全主体责任,确保闵行区特种设备安全形势平稳。

二、  按照“三项行动”的内容,重点查处以下行为:

1.             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的;

2.             未按规定经监督检验出厂或交付使用的;

3.             未按《上海市电梯安全监察办法》制定和落实日常维修保养的;

4.             非法使用“土锅炉”、“土电梯”等行为;

5.             未经检验合格,超检验周期使用的,且经特种设备协管员告知应申报检验仍未申报检验的;

6.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

7.             存在严重隐患尚未整改到位,仍在运行的;

三、          工作要求

1.  各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尤其是重点监察场所和重点监控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必须明确特种设备安全责任的主体是企业,必须把监管责任落实到每一个人、每一个岗位、每一台设备、每一个环节。

2. 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自即日起针对重点查处行为中“第1、2、3、4”进行自查自纠。

3. 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自即日起针对重点查处行为中“第5、6、7、8”进行自查自纠。

4. 各镇、街道特种设备协管员自即日起对使用单位进行巡查时发现的严重隐患立即报告。

5. 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将自6月1日起抽查,全面开展执法行动和治理行动。

                     上海市闵行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九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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