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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宣贯
文件编号:
产生日期: 2009-03-18
发布机构: 上海市闵行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版的宣贯

 

  《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已经2009年1月14日国务院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以国务院第549号令形式经温家宝总理签署予以公布。

    为使各相关单位能更好地学习掌握新条例,进一步明确企业的主体责任,弥补企业管理中的漏洞,现将《条例》修改条款中与各使用单位密切相关的部分予以讲解如下:

一、特种设备的定义与类别:增加“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主体责任,由原来的“安全责任”扩大为“安全和节能责任”。

第五条第一款: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节能责任制度。

第五条第二款: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和节能全面负责。

三、为提高事故赔付能力,国家鼓励实行特种设备责任保险制度。

第八条第四款:国家鼓励实行特种设备责任保险制度,提高事故赔付能力。

四、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事故专项预案。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特种设备应急预案。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事故应急演练。

第六十五条第二款: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发生爆炸或者泄漏,在抢险救援时应当区分介质特性,严格按照相关预案规定程序处理,防止二次爆炸。

五、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发生事故后,应及时向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报告。

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六、增加事故预防和调查处理一章。

七、对使用非法制造的特种设备予以没收进行了规定。

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的单位生产的特种设备或者将非承压锅炉、非压力容器作为承压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予以没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八、针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的违法行为,增加了行政处罚。

第九十八条: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相应资格。

九、针对电梯等设备之特殊规定

1、将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识置于显著位置之规定:

未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电梯桥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被列为一般事故,

发生一般事故的对负有责任的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处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闵行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OO九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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