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部门
上海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办理职责
受理本行政区域内重要计量器具销售备案申请、备案发证。
三、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上海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上海市重要计量器具销售备案监督管理试行办法》
四、办理范围
本区域内重要计量器具销售的单位和个人。
五、办理条件
1、办理对象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销售者应当持有工商登记注册的营业执照,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有销售产品所需的贮存条件和场地,以及相适应的售后服务能力和其他条件。
(2)销售的重要计量器具,应当依法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并附有产品出厂合格证或者进口检定证书,产品标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外包装上用中文真实、清晰地标明产地。
2、 申请备案应递交的材料:
(1)工商登记注册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上海市重要计量器具销售备案申请书》、《重要计量器具生产(进口)企业情况表》及《上海市重要计量器具销售备案产品明细表》;
(3)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复印件。
六、办理程序
办理部门对符合要求的受理备案,并签发《上海市重要计量器具销售备案证书》;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并退回申请材料。
七、办理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完成。如有补正,时限顺延。
八、办理结果
符合条件,办理部门颁发《上海市重要计量器具销售备案证书》。
九、办理时间: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定
十、办理地点及联系电话: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